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热电与新能源产业分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热电与新能源产业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热电(热力)与新能源利用企业为主,包括有关科研机构、院校、社会团体及设备单位、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按照公平、公正、互惠、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全行业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行业需求,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自律行业行为,增强行业的凝聚力;推动行业生产与技术的进步,促进热电与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驻地:中国北京大兴区金星路12号奥宇科技3号楼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调查我国热电与新能源产业经济运行、企业创新、技术进步、产业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与热电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授权在本行业内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热电与新能源产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行业相关技术、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三)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对热力行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等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配合政府依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四)建立本会信誉机制,对成员单位建立市场信誉,行业自律。对己、从业人员、客户建立信誉监督机制,维护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五)受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参与制订修改热电与新能源产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负责在会员中及行业的推广实施工作;
(六)积极推进与国内外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信息;受政府委托承办本行业国际性的专业展览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推进会员单位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技术与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会和国际技术信息交流会议,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及外向型发展;
(七)办好本会会刊技术类刊物、网站等;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就行业关注的技术热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出版专题研究报告,并开展咨询服务;
(八)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和行业的需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安全等相关培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面向产业需求,开展人才培养、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的转变,为产业培养创新型复合人才 ,为成员单位引进人才提供支撑;
(十)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本会的各类事项,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在国内从事本行业相关产品生产、研究开发、设计、检测、安装领域内服务活动、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组织审核,报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审议;
(三)由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本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技成果、经济技术资料及各项咨询服务;本会编制的会刊、报刊、标准、技术规范等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工作规则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有义务向本会提供包括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可公开的企业管理及技术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实行常务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执行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等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 并聘任顾问指导本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民政部批准同意。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中有一定声望、有全局观念,办事公正,具有热力相关专业及行业的工作经历,熟悉行业情况,热心于行业工作;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执行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其委派常务委员会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履行主任委员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其他经认定的特殊事由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后方可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工作规则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组织终止动议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8年8月1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热电与新能源产业分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为保障本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热电与新能源产业分会会员。
第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
(一)副主任委员单位,5万元/届,四年一届;
(二)常务委员单位、会员单位,8000元/届。
第五条 会费缴纳时间及办法:
(一)副主任委员单位,分别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当年批准,当年按标准缴纳。
(二)每年第一季度由本会秘书处向各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现有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热电与新能源产业分会”专用账户。
(三)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在北京开具。
(四)新的会员单位在批准入会后,于7个工作日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用途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等费用。
(二)本会业务活动经费;
(三)本会的宣传费用、编印出版资料、邮寄及通讯等相关经费;
(四)专业会议交流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五)本会办公相关支出等。
(六)本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二)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及会费收缴工作,并按照规定建立经费收支账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本会接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民政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及本会工作规则,凡两年不缴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或被撤销会员资格后,不退回当年的会费。
(五)会费标准可根据本会今后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后进行调整。会费不包括由本会组织的参观考察、展示、会议交流等活动,如参加应按规定另行支付费用(会员将享有一定优惠及免费参加权利,具体情况可咨询本会秘书处)。缴纳办法可根据会员情况不同自行决定,可采取银行转账或直接前往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