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供热经营单位根据热用户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以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热费。
根据我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结算方式约定:
1.甲方应当在每年供热前缴清采暖费。
2.如甲方在4月1日前仍未缴纳清采暖费,每日需向乙方支付采暖费总额的1‰的违约金。
3.采暖期内,若遇政府文件作出影响计费的变更,交易价格按新文件执行。
面对政府的明文规定和供用热合同明确约定,部分用热户仍然漠视政府规定,合同意识不强,拖欠、拒缴采暖费。
为规范城区集中供热供用热秩序,近两年,供热企业逐步通过法律途径追偿采暖费及违约金。
法院民事裁定书案例
人民调解协议书案例
温馨提示
请未缴纳采暖费的城区集中供热用户尽快缴纳采暖费,避免承担诉讼风险及逾期缴纳采暖费滞纳金。